唱片公司应该与时俱进而不是告迅雷

来源: 中国下载门户 Down.com.cn 时间:2008年05月05日 17:10
 唱片公司一直是坚持版权收费的,当然我认为唱片公司的收费也是应该的,因为他们在拍摄过程中投入大量的制作费用。但是时代不同了,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和共享模式,特别是P2P的共享模式决定了这个世界的状况已经今非昔比。

  因为有了搜索引擎,用户可以寻找到各种信息,而无需为这些内容付费,这其中就包括唱片公司需要收费的版权内容。而版权公司没有办法找到上传信息者,或者说找到上传者的成本太高。

  因为有了P2P共享模式,用户可以将自己喜欢的内容共享给互联网的用户。而下载者在下载过程中又自动成为新的信息源,唱片公司根本就不可能找到信息的制造者,也就无从断绝信息的来源。

  应当看出唱片公司对互联网的应对不足,还没有从原来的版权付费的模式中转出来,对待互联网应该用互联网的模式来赚钱,而不是一味的强求收版权费。唱片公司应该解决的是与时俱进的应对互联网的问题,比如在互联网上收不到版权费,就不要强去收费。我们可以用其他模式来赚钱,比如广告模式。

  在版权保护机制发达的国家,消费者付费购买正版娱乐产品已经形成习惯。而在中国,无论是从楼宇到机场,从火车到汽车,从银行到医院,从餐桌到厕所,我们更习惯的是生活在广告的枪林弹雨中,只要不让我们付钱就行。

  我们看汤姆·克鲁斯出演的《碟中谍3》中墙上的办证小广告不就是最好的中国广告模式的代表吗?虽说迅雷是提供了P2P下载服务,但我们反过来问一下:难道搜索引擎就没有帮助传播下载内容吗?难道一些音乐论坛就没有帮助传播下载内容吗?难道除了迅雷外,其他的P2P没有提供下载内容服务吗?难道一个普通P2P用户,在内容下载过程中没有作为数据提供方吗?唱片公司是不是应该告所有的P2P用户?

  我看唱片公司告迅雷即解决不了问题,也不会依靠法院收到钱。应该与时俱进的应对互联网的冲击,才是解决唱片版权行业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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