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线播放《亮剑》判赔10万元
来源: 中国下载门户 Down.com.cn 时间:2007年10月11日 10:51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四川某通讯公司侵权赔款
一通讯公司擅自在网上在线播放《亮剑》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昨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四川某通讯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不得在通讯公司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调查
中凯公司“独家”传播
经法院调查,电视剧《亮剑》是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的,中凯公司最终得到了《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证,授权性质为独家,同时中凯公司还负责进行打击盗版、执行巡查、监控网络盗版情况的任务等,许可期间为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凯公司在许可期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
争议
通讯公司是否在线播放
庭审中,案件争议的焦点应是通讯公司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是否提供了《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通讯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明在真实网络环境下采用技术手段实现上网模拟效果的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均需修改用上网电脑本机的配置文件,通讯公司的网络专家称,除了他们所提交的两种方式以外,还可通过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方式实现上网模拟效果。但通讯公司却未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判定
通讯公司赔偿中凯损失
而中凯公司在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上网时,使用的是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从常理上讲这足以排除原告事先修改该电脑本机配置文件的可能性。上网的地点又是在网吧,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也并不在中凯公司控制范围内,通讯公司虽提出中凯公司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主张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这种可能性依法也应排除。因此,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认定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法院认定,由于通讯公司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已侵犯中凯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通讯公司擅自在网上在线播放《亮剑》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昨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四川某通讯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不得在通讯公司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调查
中凯公司“独家”传播
经法院调查,电视剧《亮剑》是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的,中凯公司最终得到了《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证,授权性质为独家,同时中凯公司还负责进行打击盗版、执行巡查、监控网络盗版情况的任务等,许可期间为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凯公司在许可期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
争议
通讯公司是否在线播放
庭审中,案件争议的焦点应是通讯公司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是否提供了《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通讯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明在真实网络环境下采用技术手段实现上网模拟效果的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均需修改用上网电脑本机的配置文件,通讯公司的网络专家称,除了他们所提交的两种方式以外,还可通过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方式实现上网模拟效果。但通讯公司却未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判定
通讯公司赔偿中凯损失
而中凯公司在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上网时,使用的是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从常理上讲这足以排除原告事先修改该电脑本机配置文件的可能性。上网的地点又是在网吧,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也并不在中凯公司控制范围内,通讯公司虽提出中凯公司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主张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这种可能性依法也应排除。因此,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认定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法院认定,由于通讯公司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已侵犯中凯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网友最新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