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证券第一案达成调解 千万损失望获赔

来源: 中国下载门户 Down.com.cn 时间:2007年08月07日 15:50
“虽然来得晚一些,但毕竟来了!”

  在多方努力下,被拖了四年之久的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子”,000682.SZ)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2007年7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集体调解,并签订了框架性调解协议。东方电子7月30日公告称,自该日起,青岛市中院将全面集中审结此案。

  据悉,此案标的金额达4.42亿元、涉及股民数量近7000人,堪称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庆民律师向记者透露,在他代理的索赔诉讼中,有损失达900万元的投资者;并且据他了解,另有某投资者损失超过1000万元。

  此次调解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该投资者损失的上千万资产很快将失而复得。

  赔偿的方案

  东方电子7月30日公告称,东方电子的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子集团” )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的损失。

  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的潘修平律师指出,由于东方电子并未做出赔偿,因此采用此方式赔偿后,东方电子并未受到任何损失,股价不会下跌。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

  青岛市中院确认:1997年7月14日,东方电子公布了1997年上半年报,该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01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证券栏目披露了东方电子的真实情况,该日为虚假信息披露日;从2001年11月12日至12月18日,东方电子的换手率达到100%,因此2001年12月18日为基准日。

  关于系统风险扣除,潘修平解释说,主要参照当时深交所的大盘指数来扣除,因每位投资人买卖股票的时间不同,扣除的比率也会有所不同,平均扣除比例在25%左右。

  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获得实际损失额75%的等价股票赔偿。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

  该协议规定,8月31日之前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东方电子集团应在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称,东方电子近日将有更详细的赔偿方案公告出台。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等到东方电子更详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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