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主状告城管网通终审败诉

来源: 中国下载门户 Down.com.cn 时间:2008年04月26日 09:34
悬挂了2块未经批准的法律咨询标牌后,房山的李先生被认定为是“小广告”,城管部门强制暂停了其电话使用。认为此举违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李先生将房山城管大队与北京网通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败诉。

  据介绍,李先生家住房山区。去年7月,他在一居民小区外的栅栏上悬挂了两块自制的广告牌,内容分别为“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帮助”,并在广告牌上标明了两个电话号码。当年7月6日,认定李先生擅自悬挂宣传品,房山城管大队对其立案调查,并现场拍摄取证。7月9日,市城管执法局将这两个电话号码列为暂停通信服务号码予以公示,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使用。7月31日,北京网通分公司暂停了上述电话号码的通信服务。

  李先生认为,城管部门擅自停机的行为不妥,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违背《宪法》精神,且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随后,他将房山城管大队、北京网通分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虽然我国公民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享有通信自由,但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鉴于李先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城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容环卫条例》对其采取停机的强制措施,并不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该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打印] [返回首页]
网友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